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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訂定發布「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」,納管全國營業規模達1,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,並考量部分縣市地狹人稠,餐飲業密集影響民眾生活,爰將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因地制宜管制需求納入規範分區管制,新設列管餐飲業者及既存餐飲業者分別應於110年7月1日及111年2月1日起符合管理辦法規定,裝設污染防制設施並定期清潔保養、記錄防制設備操作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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